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審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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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審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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