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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11 條

  1.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各級主管機關通過者,其補助金額、申請期間、適用條件、撥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同時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車主僅得擇一申請。
  2.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補助者得以直接折抵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費用方式,由受理申請之各級主管機關核撥補助金額予申請補助者指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
  3.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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