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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大型柴油車,應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用之排放標準。 (二)黑煙不透光率1.0m-1以下。 二、四期大型柴油車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期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1.0m-1者,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適用之排放標準。 (二)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且具改善效果。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達1.0m-1以下未達0.6m-1且具改善效果。
  2. 前項第一款馬力比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經汽車修理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完成噴射泵浦鉛封,或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所屬保養廠、國外原廠國內指定代理人或所屬保養廠出具文件證明車況正常且無不當擅自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者,無須檢測馬力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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