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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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大型柴油車,應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適用之排放標準。 (二)黑煙不透光率1.0m-1以下。 二、四期大型柴油車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期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或經第六條第一項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出具車輛檢測黑煙不透光率逾1.0m-1之切結書者,應於檢測完成或切結書出具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燃油控制系統調修,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低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所適用之排放標準。 (二)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0.6m-1以下且具改善效果。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後黑煙不透光率達1.0m-1以下未達0.6m-1且具改善效果。
- 2.前項第一款馬力比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但經汽車修理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完成噴射泵浦鉛封,或取得原車輛製造廠或所屬保養廠、國外原廠國內指定代理人或所屬保養廠出具文件證明車況正常且無不當擅自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者,無須檢測馬力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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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適名詞
- 期間名詞
- 逾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翌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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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