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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經審驗核定且負責調修之汽車修理業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五、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發票影本及佐證文件(含調修明細或工單及調修前、後照片);無發票影本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六、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七、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五款執行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或噴射泵浦總成更新,且完成噴射泵浦鉛封者,應檢附足資佐證完成噴設泵浦鉛封之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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