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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經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文件影本。 三、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六個月內之黑煙不透光率證明文件及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四、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發票影本及安裝佐證文件(含設備明細、工單及施作前、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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