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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四、三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或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五、四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含提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五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指下列各目之一: (一)引擎系統:指汽門間隙調整、汽缸缸套更新、活塞及活塞環更新、渦輪增壓器更新、進排汽門(含導管及油封)更新、汽門凸輪軸更新、空氣濾清器更新、排氣系統(含消音器)總成更新。 (二)噴射泵浦:指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噴射泵浦總成更新、正時器總成更新、電子調速器總成更新、預行程促動器總成更新。 (三)噴油嘴:指噴油嘴更新或總成更新。 (四)清除積碳:指清除燃料供應系統之積碳,施作部位應包括進氣歧管、進排氣門、引擎燃燒室及排氣管(含消音器)。 (五)其他燃料供應系統之更新、調整、維護、校正、翻修引擎之零組件或總成更換品項。 七、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者。 八、申請補助者如下: (一)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之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車主。 (二)四期大型柴油車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期間自主到檢檢測黑煙不透光率1.0m-1之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車主。 九、汽車修理:指從事汽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之修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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