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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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審核通過補助之大型柴油車執行抽驗,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或大型柴油車車主應予配合。
- 2.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應自申請補助者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日起,保存車輛更換前之零組件至少三個月。
- 3.經審核通過補助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自車輛完成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起滿二十四個月起三個月內,應重新檢測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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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對審名詞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條文
-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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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