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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對審核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審通過補助之大型柴油車執行抽驗,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或大型柴油車車主應予配合。
  2. 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應自申請補助者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日起,保存車輛更換前之零組件至少三個月。
  3. 經審核通過補助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自車輛完成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起滿二十四個月起三個月內,應重新檢測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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