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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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品項及金額之代理商,申請變更代理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代理權變更文件,包括變更時間、變更後之代理權人、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核定補助品項與金額、雙方地址之國外原製造廠同意變更證明文件正本。 三、變更前後之雙方製造商或代理商聯署同意讓渡書正本,並加蓋原登記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四、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五、申請變更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代理商切結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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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解釋和相關例子。
- 核定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條文
- 切結書名詞
-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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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