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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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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2. 2.前項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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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或第七條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