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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以百分之六氧氣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及排氣量依下列公式計算校正之: 21-On C=────‧Cs 21-Os 21-Os Q=────‧Qs 21-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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