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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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核、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 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 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證號資料、懲戒內容。 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姓名、證號資料、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 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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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