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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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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下列查、處分個別及統計資訊: 一、公私場所名稱、管制編號、地址、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 二、環境工程技師姓名、執業機構、證號資料、懲戒內容。 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姓名、證號資料、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 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違反法令、違反事實內容、處分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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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月底前公開前六個月公私場所、環境工程技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及工商機密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