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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適用對象,指使用含生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燃料及輔助燃料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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