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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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污染防制法法規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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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