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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種污染物之排放管道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屬燃燒過程之加熱爐、裂解爐及鍋爐之排氣含氧百分率以百分之六為參考基準;屬前述燃燒過程之設備或非燃燒過程,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但特定行業標準或其他污染物行業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之排氣含氧百分率為參考基準。
  2. 污染物排放濃度C及排氣量Q校正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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