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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周界測定指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2. 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認定有異議者,應於該污染源第一次被告告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周界之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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