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周界測定指在
公私場所
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當地點測定。
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
代表人
對周界認定有
異議
者,應於該污染源第一次
被告
告發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周界之再認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