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將既存污染源之排放改善至優於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其風險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既存污染源因需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調整,於施工期間未能符合附表第二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前適用附表第一階段所列排放管道或周界之標準值。
  2. 前項風險管理計畫除提出時限外,準用前條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