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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獎勵對象: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獎勵。
  2. 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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