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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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獎勵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內使用。 二、同意將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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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