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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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依據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若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立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則會駁回申請。但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第 7 條官方公告文件 範例: 依據法規所述,若申請者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則申請將被駁回;然而,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則不受補正次數限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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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