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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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於開標當日逐一開啟依第四條規定參與拍賣競標者之密封標件,經審查後僅受理符合投標資格且申購單位價格高於底價者之標件,並依各空氣污染物之申購標單分別受理。
- 2.當次投標僅有一競標者符合資格,依其申購之空氣污染物單位價格與數量拍定;有二以上競標者符合資格時,其得標規定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物類別將競標者之申購單位價格由高至低排序,由申購單位價格最高者得標。 二、當次拍賣得標者每一空氣污染物最多僅能取得當次拍賣數量之三分之二。 三、剩餘空氣污染物得由申購單位價格次高之競標者得標。依此類推,直至當次拍賣之空氣污染物數量均釋出,或競標者均得標。 四、有二以上競標者之申購單位價格相同時,由主管機關當場以抽籤決定得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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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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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拍賣名詞
- 競標名詞
- 投標名詞
-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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