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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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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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