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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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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三、民營事業為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之種類、數額及效益。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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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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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