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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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