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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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勵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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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