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獎勵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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