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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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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於所轄四類管制區內選定人口密集處、主要幹道旁或其他適當地點,指定環境噪音監測點及交通噪音監測點(以下簡稱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原則: (一)直轄市第一類及第四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二以上之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縣(市)第一類及第四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一以上之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二)直轄市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四以上之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縣(市)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內,應指定各二以上之環境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二、指定位置: (一)環境噪音監測點:在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應距離道路邊三十公尺以上;在寬度六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之道路,應距離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上。監測高度應離地面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 (二)交通噪音監測點:在道路邊有建築物者,應距離建物牆面一公尺以上。監測高度應離地面一.二公尺至一.五公尺。 三、監測方式:每一監測點每季應進行二次以上之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2. 2.前項經指定之監測點數量及位置,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監測資料,應定期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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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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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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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於所轄四類管制區內選定人口密集處、主要幹道旁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