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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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根據本法第八條所做的公告,必須經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此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亦可舉第 4 條之實例為具體例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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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