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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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對於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或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的行為,由違規行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裁處。 根據前述法條所訂定的行政處罰規定,如果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行為,主管機關將會依法進行裁處。這符合法治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具有明確性的原則,保障特定居民健康及生活品質之目的、以及對於附近居民享有生活環境安寧的權益。 舉例:如果某娛樂場所在晚間違反噪音管制標準,超過法定的分貝限制,經過相關單位的檢查後確認違規,則由當地主管機關依照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進行裁處。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11 條條文
- 噪音管制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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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