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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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規定之快速道路和其他交通所產生之噪音的範圍,根據該法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快速道路指的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以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其他交通所產生之噪音包括省道、縣道、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通系統或道路。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快速道路的範圍包括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其他交通所產生的噪音則包括省道、縣道,以及市區道路和指定交通系統或道路所產生的噪音。這些可以作為釐清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規定之快速道路和其他交通所產生之噪音的範圍的依據。
- 第十四條條文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法規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法規
- 第十五條條文
- 公路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14 條條文
- 噪音管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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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