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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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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公告檢驗測定方法為之。
  2. 2.前項測定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科學儀器,其設置規範應符合附錄規定。
  3. 3.第一項檢驗測定超過管制標準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測定結果交付或送達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提供的法規解釋來看,在台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時,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檢驗測定方法進行。同時,檢測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的科學儀器應符合相關的設置規範,詳細規定可參照相關附錄。若檢驗測定結果超過管制標準值,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測定結果交付或送達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管理和監控使用中車輛的噪音排放,進一步保護居民的生活環境。例如,依法律規定,當機動車輛的噪音排放超過標準值時,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對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處罰或監督,以確保遵守噪音管制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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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