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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錄、科學儀器設置規範.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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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檢驗測定方法為之。
前項測定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科學儀器,其設置規範應符合附錄規定。
第一項檢驗測定超過管制標準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測定結果交付或
送達
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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