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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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以上提供的法規解釋來看,在台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行駛噪音測定時,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檢驗測定方法進行。同時,檢測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的科學儀器應符合相關的設置規範,詳細規定可參照相關附錄。若檢驗測定結果超過管制標準值,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測定結果交付或送達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管理和監控使用中車輛的噪音排放,進一步保護居民的生活環境。例如,依法律規定,當機動車輛的噪音排放超過標準值時,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對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處罰或監督,以確保遵守噪音管制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三項條文
- 送達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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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