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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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測定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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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 6 條,根據法規,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測定之人員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噪音測定工作的準確性和公信力,並保障測定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格。例如在2012年司法院民事裁定上,即有相關裁判書指出執行噪音測定必須由具備相關訓練和合格證書的人員進行,以確保測定結果的正確性和可信度。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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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