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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設置許可內容: (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二)設施之設置位置。 (三)設施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 (四)設施之設計聲功率及作業條件。 (五)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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