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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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屬公告指定前已設置之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屬公告指定後設置之設施,應檢具設施設置許可證影本。 二、完成設置之設施相片及圖說。 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之相片及圖說。 四、設施之操作時間、操作條件及維護計畫之資料。 五、試車噪音檢測報告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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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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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