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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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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設施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之規定,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噪音管制標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公告者,發設施操作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設施操作許可證申請的審查程序時,可以參照第4條的規定。如果經審查後符合該辦法、噪音管制標準,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的標準,那麼就可以核發設施操作許可證。 針對第8條公告的標準,可以舉例說明:假設某個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根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了夜間噪音管制區域,限制晚上10點後不得進行任何容易產生噪音的商業行為,那麼在核發設施操作許可證時就需要符合這個公告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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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設施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之規定,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