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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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設施操作許可證申請的審查程序時,可以參照第4條的規定。如果經審查後符合該辦法、噪音管制標準,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的標準,那麼就可以核發設施操作許可證。 針對第8條公告的標準,可以舉例說明:假設某個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根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了夜間噪音管制區域,限制晚上10點後不得進行任何容易產生噪音的商業行為,那麼在核發設施操作許可證時就需要符合這個公告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噪音管制標準法規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8 條條文
-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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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