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轄區內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虞者,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該單位環保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查或鑑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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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認為轄區內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虞者,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該單位環保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查或鑑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