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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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主管機關應採行下列適當防制措施,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 一、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航空器。 二、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進場、橫向、起飛音量。 三、依機場用途、航空器型式,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 四、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下,調整操作程序、限制試車或訓練飛行時間。 五、對機場及其周圍應設置緩衝綠帶或隔音牆,對其設備應加裝消音裝置等防音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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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九條,航空主管機關應採行適當防制措施,包括要求民用航空器改善或汰換超過噪音標準的航空器、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的起降音量、調整航空器起降時間、調整操作程序以及設置緩衝綠帶或隔音牆等。這些措施旨在減低航空噪音對周圍地區的影響。 根據前述法規,航空主管機關有責任要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改善或汰換超過噪音標準的航空器。這符合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的精神,旨在減低航空噪音對周圍地區的影響。參考資料中舉例指出,原告已向相關單位提出改善計畫,但在執行過程中出現進度延誤的情況,顯示了法規所要求的合理工作進度的重要性及執行困難。 參考資料也提到,航空主管機關應加強監測民用航空器的起降音量。這顯示了法規對確保航空器噪音控制的重視,且要求相應的監測措施以保證法規的有效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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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