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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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速噪音:指汽車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汽車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最大音量。 三、測定報告: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測定報告。 四、合格證明:指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換)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檢具新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等相關文件,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深度解讀
根據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2條,加速噪音是指汽車在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所測出的最大音量;原地噪音是指汽車在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所測出的最大音量;測定報告則是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測定機構檢測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的報告;合格證明是指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抽驗辦法檢具新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等相關文件,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根據法規,測定報告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測,並且符合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這意味著在進行汽車噪音檢驗時,需要依據指定的機構進行測定,並且所得到的報告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汽車需要進行噪音檢驗,必須由指定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法規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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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