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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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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核章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 三、海關核發之該汽車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車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章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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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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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驗證核章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