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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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汽車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認證之中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料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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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