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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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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汽車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認證之中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料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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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辦理驗證核章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汽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