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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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新車抽驗經判定不合格。 三、使用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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