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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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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附錄一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合格證明時,選擇一部以上之車輛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測試,測試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 2.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格證明之申請,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其申請資料不合規定者,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3. 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審查,得進入申請人之檢驗室、工廠及銷售處,審核有關紀錄與申請時所載之設計規範是否相符;並派員或指定專業機構共同查驗其車輛檢查、檢驗、整備或銷售調校過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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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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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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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附錄一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合格證明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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