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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並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2.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測試之檢驗測定機構,應配合建置檢測案件查碼及影像數據傳輸系統,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審查機構查核。
  3.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審查機構,於辦理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審查等相關費用,由檢驗測定機構負擔。辦理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審查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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