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動車輛,申請人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沿用之合格證明: 一、與前一車型年比較,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噪音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車型,已取得歐盟國家或英國核發之合格證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