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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修改車型組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車型組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
  2.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發修改之合格證明: 一、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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