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第 9 條
依審驗辦法規定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核可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本問題所涉及的法條與參考資料並無直接相關,因此無法就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第 9 條提供釋義及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