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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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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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分為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1. 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2.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3.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4.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這些劃分依據考量了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和人口分布等因素,以確保不同區域的安寧和環境品質。例如,假設某區域為工業區,但周邊有居民區,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寧,該區域可能被劃分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加強對噪音的管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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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