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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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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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1條係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七條之規定,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特定行為以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例如,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了在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的行為,例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等。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噪音管制法所訂定的,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環境安寧。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噪音管制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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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