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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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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1條係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根據噪音管制法第七條之規定,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特定行為以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例如,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了在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的行為,例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等。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噪音管制法所訂定的,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環境安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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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