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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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類別之劃分,得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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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可參考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劃定。這表示在劃定噪音管制區的時候,可以參考該地區的土地使用計畫和實際使用情形進行分類,并根據噪音現況逐步進行調整。例如,根據「都市計畫法」和相關地方政府的細部計畫,逐步調整劃定噪音管制區域,以保護居民的生活環境安寧。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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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