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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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後之複查,經查驗該場所或設施仍未完成改善且符合第四條按日連續處罰要件者,自前次查驗日之翌日起算至主管機關複查日,計算其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但每次複查處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以十日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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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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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複查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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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