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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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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一、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 二、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三、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四、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 六、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2. 2.前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 二、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59 條的規定,當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如果符合以下條件,那麼在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是可以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的: 1. 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 2. 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3. 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4. 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5. 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 6.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四款,書面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裁定書或判決書提供了案例,說明了在故障發生時該如何解釋和適用法條,以及裁量基準的應用。

立法沿革 2

(0800419 全文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設立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期間內申領排放許可證。

(0910425 全文修正)

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   一、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   二、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三、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   四、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五、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   六、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前項第四款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   二、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之證據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項明定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之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證據名詞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期間內申領排放許可證。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二項明定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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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9 條規定:「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