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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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