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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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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深度解讀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若同一事業設置了多個放流口,或多個事業共同設置了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且其排放的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法規,則應該分別對其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依照環境保護署95年3月24日修正公告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如果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繞流排放廢(污)水,則根據第46條應處罰款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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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