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8 條
快速跳轉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若同一事業設置了多個放流口,或多個事業共同設置了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且其排放的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法規,則應該分別對其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依照環境保護署95年3月24日修正公告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如果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繞流排放廢(污)水,則根據第46條應處罰款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0910425 全文修正)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放流水標準法規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0910425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