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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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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若同一事業設置了多個放流口,或多個事業共同設置了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且其排放的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法規,則應該分別對其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依照環境保護署95年3月24日修正公告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如果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繞流排放廢(污)水,則根據第46條應處罰款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法之停工或停業、撤銷許可證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0910425 全文修正)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放流水標準法規
(0800419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0910425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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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