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8 條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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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若同一事業設置了多個放流口,或多個事業共同設置了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且其排放的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法規,則應該分別對其進行處罰。 舉例來說,依照環境保護署95年3月24日修正公告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如果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繞流排放廢(污)水,則根據第46條應處罰款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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