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引用的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的規定,故障指因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水處理設施一部或全部失去功能。以此解釋,原告所提出的管線掉落事件並非屬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因此無法免除違規責任。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故障應報備程序僅適用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對於非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事件,並不適用此規定。因此,原告提出的故障紀錄簿及信函無法成為阻卻違規的事由。 參考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的「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污)水處理設施一部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符合管制限值者。但廢(污)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曾經發現並經限值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範例:原告所提出的管線掉落事件並非屬於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因此無法免除違規責任。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的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款的規定,此事件並不符合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故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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